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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更新时间:2026-05-04 11:57:29

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文字凭据。它不仅能用来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还可以明确经济责任,是进行会计核算工作的原始资料和重要依据,是会计资料中最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文件。工作令号、购销合同、购料申请单等不能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各种单证不能作为原始凭证并据以记账。

操作方法

01

原始凭证名称。

02

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和填制凭证的日期和编号。如若发现原始凭证文字发生错误的,应退回原开出单位重开,或在错误处进行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更正单位公章及相关人员名章。

03

经济业务所涉及的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和金额。如若发现原始凭证数字发生错误的,必须退回原开出单位重开,不可在原错误处更正。

04

经济业务的内容摘要和经办业务部门或人员的签章。

05

对外凭证要有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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